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企业间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

它分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企业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收付业务应使用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是指银行通过划转款项或通过银行结算票据的给付来完成结算过程的结算形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应收账款核算的科目设置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账款的发生、收回等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企业应收取的各种款项,贷方登记企业已收回或转作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应收账款,以及已转销的坏账损失。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应收账款”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以详细反映和监督企业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发生和回收情况。

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一般应按交易发生日或销售收入确认之时被确定为债权而予以入账。但结算方式不同,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也就有所不同。当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时,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入账;在采用汇兑结方式下,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入账。

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一般情况下,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按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的实际金额记账。也就是说,在商品、产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手续已经完备时,确认应收账款的金额。

银行存款的核算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银行;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